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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得强制拍卖?

来源:找法网      发布时间:2022-05-16

在诉讼过程中,执行当事人财产是经常听见的事情,其实这也涉及很多的法律问题,其中之一便是拍卖财产问题。那么您知道哪些财产不得强制拍卖吗?

一、哪些财产不得强制拍卖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强制委托拍卖:

一是未被执行法院控制、占有的财产。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尚未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予以占有、控制,不得委托拍卖。

二是不可变价的财产。拍卖是变价的一种方式,不可变价的财产无法拍卖换取价款。

三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四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五是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而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六是未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的文物。

七是超义务范围的可从查封物、扣押物中分出的财产。

二、强制拍卖的活动内容有哪些?

(一)确立了拍卖优先的原则

1.《规定》将拍卖做为处理查封财产首选。

2.在坚持优先进行拍卖的同时,把变卖作为必要的补充.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财产;

2)金银及其制品;

3)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

4)易腐烂变质的物品;

5)季节性商品;

6)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

(二)明确评估为拍卖的前置程序

1.评估机构的选择

《规定》中确定评估机构有三种方式:

1)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

2)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采取抽签、摇珠、电脑配对等随机的方式确定;

3)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只能从经人民法院考察、确定并依法公告的的评估机构名册中确定。

2、不进行评估的几种例外情况

1)财产价值较低的;

2)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

3)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

这里的要求是“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而不是“当事人双方或其他执行债权人”。

3.异议与重新评估

司法解释赋予了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和申请重新评估的权利。作出这一规定的主要是考虑到:

为合理地确定拍卖保留价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为防止因评估价格过高或过低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但是,关于重新评估的问题,司法解释设置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三)拍卖机构的选择与拍卖委托

执行财产采用拍卖方式变现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如何选择拍卖机构却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司法解释对委托拍卖机构规定了三种方式:

1、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这种方式充分体现了对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

2、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3、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四)确定拍卖保留价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禁止无保留价拍卖。

保留价的确定是个复杂的问题.拍卖保留价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五)拍卖公告与标的展示

在进行拍卖标的展示时,法院或者拍卖机构应当如实、全面地向意向竞买人、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现状。

司法解释中关于拍卖公告的日期问题与拍卖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六)竞买人与优先购买权

竞买人原则上没有特殊的资格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在强制执行拍卖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都可以参加竞买。但被执行人参加竞买必须预交保证金。

但是如果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人民法院裁定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三、是否可以强制拍卖按实际情况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外形成的债务,另一方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由于房产是共同财产,法院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时候,按法律规定将房产拍卖来偿还债务。另外,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一方有债务,另一方也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可知,未被执行法院控制、占有的财产、不可变价的财产以及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不得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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