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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破产资产网络拍卖有了新规则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发布时间:2020-07-21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人的网络拍卖行为,保障破产变价依法、公开、透明、高效,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促进社会资源回收,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深圳破产法庭近期出台了《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操作指引》(下称《破产网拍指引》)。

五大原则确立破产网拍基本规则

据介绍,《破产网拍指引》确立了网络拍卖优先、价值最大化、及时变价、明确辅拍机构工作和整体变价优先等五大原则。

首先,网络拍卖是破产程序变价的首选措施。这主要是因为网络拍卖相比于传统拍卖有低成本、高效率、公开透明、信息获取难度低(拍卖信息本身包含了拟拍卖标的物的完整信息,不需要竞买人另外向管理人或中介机构索取)等优势,因此成为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的首选方式。

其次,价值最大化原则、及时变价原则,这两项原则一方面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应遵循的原则,另一方面也是管理人在变价财产时应追求的目标——充分维护债权人(不论普通债权人还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权益。

再次,选择适当方式原则、整体变价优先原则,该条款主要是前述价值最大化原则的进一步推进,使管理人能够更为灵活地推进财产处置工作。

关于各项原则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为,网络拍卖方式、及时变价、适当方式变价、整体变价都是服务于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的。

“整体营业变价”成为《指引》中的亮点

《破产网拍指引》花了很大篇幅在处理“整体营业变价”的问题,而这一概念正是该《指引》的亮点所在。

据破产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整体营业变价是破产财产变价的一个尝试性的创新举措,它所针对的情况是非常特殊的——客观上它一方面要求债务人的整体运营,例如,生产型企业的生产体系、产业链等,应当是大于对债务人某项(某类)特定财产进行零散变价时的价值的;另一方面,由债务人自己继续运营存在客观的、实际的障碍。由此,将有价值的运营体系进行整体转让,由有资质的运营方继续运营,保障其价值及相关产业的稳定,具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符合营商环境的要求。

由于整体营业转让变价自身的复杂性不亚于企业破产重整,对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人要在初步确定进行整体转让前,做好方方面面的调查和咨询意见工作,并形成报告供买受人查阅——这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买受人的知情权的举措。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调查报告并不能完全代替买受人自己的尽调工作,考虑到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调查报告未尽内容,必须由买受人自行进一步了解、核实,这是对各方尽自己义务的合理要求。

“可能有人会说‘这不就是个换壳版的重整么?’,我们认为‘换壳’的比喻是很形象的,但不管是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讲,整体营业转让并不是‘重整’,它最大限度地保留了整体营业的价值,却有效避免了重整程序中表决重整计划需时较长、处理遗留事项等程序较复杂的问题,能够实现买受人迅速接手运营事务、‘轻装上阵’的目标。”该负责人表示。

此外,管理人在进行整体营业变价时,首先应当充分调查营业所必需的要素,并确定是否可以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转让,比如:营业相关的专业资质、上下游客户、核心员工等等,如果这些部分无法通过“整体”的方式一并转让,则不能将无法转让的内容加入到“整体”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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