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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亿集资案资产首次拍卖流拍 两员工骗贷案获立案再审

来源:中国经营网      发布时间:2020-06-23

河南433亿元集资案相关资产进入“处置”阶段,但杨清河代理人指出,目前被拍卖资产所涉企业,并未被立案侦查,更不是公诉方起诉对象,存在明显“主体”错误。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拍卖由安阳市文峰区法院执行局进行。2019年10月,杨清河在河南省该院二审改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8年5月22日,杨清河一审被认定触犯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判无期徒刑。

首次拍卖于2020年5月13日举行,两件拍品分别为王家岭新井煤矿和超越置业集团办公地产,起拍价分别为4.56亿元和1568.5万元,但因无人报名,均流拍。6月15日~16日,当地将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由安阳市文峰区法院执行局主持进行。

针对拍卖,杨清河及代理人曾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河南高院二审中,在辩护人提交4份新证据、公诉方提交两份新证据后,并未开庭质证却予以改判,判决本身存在程序问题;此外,在一审结果被撤销后,理应由二审法院河南高院拍卖,而非“连降两级”由区级法院执行,且目前被拍卖的主体,并未被明确列入判决书中,也即,此前审判中的“主体”问题仍存在。

相关笔录显示,在杨清河及代理人与文峰区法院执行局沟通中,曾明确提出上述异议,且该局在笔录中表示要对异议作出回复。“你提交的申请及意见,我们已记录,待我们合议后再给予你答复。”5月8日的笔录显示。

5月13日,代理人向执行局致电后,被告知:“结果出来了,是邮寄给你,还是你来取?”当天代理人赶往安阳,下午3点半会面后,又被告知不给裁定书。代理人将这一过程让记入笔录。

文峰区法院执行局则称,这一变化是领导决定的,并在笔录中称:“你提出高院判决有错误,应该通过申诉或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不属于执行异议内容,再有,你所提出的应该由高院执行不由本院执行,也不是执行异议范围,市法院内部管理。”

此外,2020年4月28日,安阳中院做出裁定,超越集团相关企业职工王某、李某骗贷案获得再审。两人骗取贷款罪,系两笔分别为1.9亿元、4500万元的贷款,也是杨清河所涉骗取贷款罪事项。王某、李某均因骗贷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半。而在杨清河涉该事项一审被认定贷款诈骗罪判15年,二审则改为骗取贷款罪判5年,即同一事项,老板刑期低于员工一年半。

且上述两名员工的二审审判长,与杨清河一审的审判长为同一人。

相关文件显示,2020年4月时,“安阳市处置超越集团非法集资工作指挥部”向安阳市龙安区政府复函称,在经其向“市涉非法集资执行案件联席会议”后,依据该联席会议纪要,认为:“九龙山关闭煤矿遗留房产,资产已无使用价值,该矿欠付当地村委会租赁费,现存价值不抵债务,对该资产不再进行评估。”

另据了解,当地已开始对其他资产进行评估。而杨清河方面则坚持认为,其个人被诉案件审理中,辩护人及杨清河本人,均坚持认为庭上所有证据并非指向其个人,且整个案件从立案侦查开始,即存在严重“主体错误”问题。

“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强调平等保护企业主体,但这个案件立案时候就有严重主体错误,始终未能纠正,被立案的‘超越企业集团’并不是法律主体,而庭上的证据,又没有指向杨清河的证据,那么这个案子这么推进下去,只会留下更多的主体和程序问题。”杨清河代理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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